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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30 11:18:00

烟台市加力加速推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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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土地出让地价测算

结合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山东省好房子建设内容,按照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建设要求,将增量建安成本加计到地价测算,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测算价格;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二、加速闲置存量土地处置

利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闲置超2年未开发土地依法收回。对符合置换条件的闲置土地,允许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置换等方式处置。

探索开展地票试点,对2024年3月31日以前出让的尚未开发的居住用地(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区位条件优越且周边教育、医疗等配套完善的具有开发潜力的地块,开发企业有意愿由政府收回的,由企业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评估收回,以地票形式给予补偿。地票使用规则另行发布。

三、支持项目开工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已出让未开工建设的商服用地“商改住”、已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适当优化商业用地比例,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条件、详细规划,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

四、提升优化新出让地块周边配套设施配置

对于新出让地块,道路、管线、电网等周边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先配套、后出让、再开发。以社区、片区为单位配套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对于无需新建配套学校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学区安排;需新建配套学校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前明确过渡学区和建设计划。

五、支持优化调整高品质住宅相关建设指标

优化高品质住宅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设置基础指标和引导指标。对于因平衡测算等原因无法全部满足高品质住宅建设要求的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分期开发项目,在全部满足高品质住宅建设基础指标情况下适当放宽引导指标。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定位、区位差异、市场需求,优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建设比例,对竖向构件不作强制性要求,允许高品质住宅(城镇居住)建筑采用其他适用技术、产品代替大跨度装配式楼板;允许将全装修调整为“毛坯+定制化”装修,优化装修施工交付模式,探索推行“验收前置、装修后置”,通过分阶段验收,以装配式装修、定制化装修等技术、产品代替全装修;购房人选择定制化装修的,其所购住宅的建筑设计图和装修方案,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二次审查,建设单位要及时将涉及定制化工程有关资料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经综合研判,高品质住宅项目预售形象进度要求最低可放宽至正负零,后续出台调整政策时,以调整政策为准。

六、优化高品质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可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进深在2米以内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进深超过2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套住宅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的2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户属空中花园、飘窗及半开敞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40%。开发企业销售时,原则上阳台按一半面积计价销售。

(二)新建住宅小区受地下水位、不良地质、地势限制等特殊因素影响的,可进行场地整体抬高设计,抬高地坪作为住宅室外设计地坪。场地整体抬高部分用于停车、住宅储藏室、市政配套站房等用途的,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三)优化理顺新建居民区配建基础服务设施容积率计算、地价测算和产权登记等规定。

(1)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居住小区配套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垃圾收集房等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由开发企业自行配建,不纳入地价测算范围。

(2)除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外,以下设施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

①物业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地价测算时纳入建安成本不计入销售,产权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含居委会、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居民公益性服务性设施)、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室内体育用房、文化设施用房、公厕等,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地价测算时纳入建安成本不计入销售,产权以首次登记方式登记到政府或政府指定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由地块所在街道办事处接收。

(3)位于居住小区沿街的主要出入口,不超过2处,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仅作为小区通行使用、不占用物业用房的小区入口大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产权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4)住宅部分机动车配建指标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基数核算,每百平方米不少于1.2个,且不得低于每户1个。

(四)支持政策地上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累计不得超过本地块规划地上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20%。

(五)建筑面积计算应满足《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文件要求。地上容积率计算满足《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支持政策等文件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应准确列明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七、强化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

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用好“白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建在售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应贷尽贷、应展尽展。对房地产项目提供“白名单”融资支持的主办行,给予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支持,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八、提前选聘优质物业

项目销售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服务等级、内容、价格,并将前期物业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鼓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提出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减少开发建设阶段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公示价格;对去化率较低或销售尾盘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群团购、手拉手、促销等方式销售。

十一、推行房地产项目面积、材料、价格“三透明”

销售面积公示全面落实“双公示”“双标注”“双记载”规定,即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要通过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进行“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进行“双标注”、不动产权证上进行“双记载”。进一步公开可售房源的销售价格、装修价格、装修清单,确保销售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加快盘活国有企业存量房产

国有企业经评估后,可灵活调整存量房地产项目销售底价进行促销;鼓励国有企业将具备条件的存量闲置房产转为长租式公寓、短租式公寓、城市民宿等实现盘活利用。

十三、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支持力度

在下达新增专项债券额度时,对符合条件的区市安排部分专项债券额度用于城中村改造,强化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保障。支持在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土地时,优先回收棚改项目腾空的土地。

十四、鼓励老旧小区自主更新

在保障公共安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老旧小区自主更新,利用小区内土地补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对非成套住宅进行成套化改造、补齐厨房和卫生间等必备设施功能的,可适度增加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按当地出让价款计收规则计收。争取超长期国债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提升老旧小区住宅品质。

十五、加快推动城市更新、鼓励实施货币化安置

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大力推进片区综合更新改造,统筹资源、一体设计、分步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信贷支持。鼓励有信用、有实力、有运营能力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各区市在片区综合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原则上采用房票等货币化安置方式。推动各区市加速出台房票使用实施细则,允许各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提高房票使用灵活性。

十六、深入优化公积金政策

降低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至20%,降低五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至2.6%。探索建立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的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叠加至最高160万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年龄上限。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的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政策。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以购房所在区(市)认定、“商转公”“商转组合”等优惠政策。

加快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限制,实现“应缴尽缴、愿缴能缴”,满足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消费需求。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公租房直付房租新模式,实现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范围全覆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或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住房消费贷款产品

支持金融机构对青年群体推行“低首付、低利息、低月供、宽期限”的特色化个人住房金融产品。着力打造“按揭贷+家装贷”组合贷款,采取抵押、信用模式,家装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配套执行专项优惠利率,实现“购房+装修”全链条金融赋能。

十八、全面落实购房税收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九、贯彻落实人才安居的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及择业期内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来烟求职面试,可申请青年驿站,提供最长14天免费住宿。符合条件的博士入住人才公寓的,在限定面积内免2年租金;符合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入住人才公寓的,在限定面积内免1年租金。

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生、专科生,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绿色石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等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博士,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提高至最高26万元。

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买模式,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持房屋租赁给引进人才,租赁期满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允许承租人优先购买,租金可转换为购房款。

二十、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时间均需在此时间段),并在出售后于202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市)给予“卖旧买新”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新房成交总价的0.3%且单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鼓励国有企业收购个人二手住房进行以旧换新。购房人购买国有企业名下新建商品住房时,经协商一致,允许以旧房抵扣对应额度的新房购房款。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收购个人二手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级实施主体收购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二手住房的,市级财政根据企业收购规模、运营出租率等情况统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二十一、给予多代、多孩家庭购房补贴

本市多代、多孩家庭可申领定向群体购房优惠券,优惠券面值1万元;该优惠券投放额度计入住房以旧换新购房优惠券投放额度进行统筹,用完即止。原2025年定向购房优惠券发放和使用时间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本市多代、多孩家庭所申领的定向群体购房优惠券最多不超过3张,允许与群团购购房优惠券叠加使用。

本政策所指本市是指家庭户籍为烟台市;多代家庭是指由三代或三代以上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结构;多孩家庭是指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二孩家庭,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本市多代、多孩家庭参加定向购房优惠活动购买房源库新建商品住房时,二孩家庭可申请1张优惠券,三孩及以上家庭可申请2张优惠券,多代家庭可申请1张优惠券,每一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张,每个家庭叠加申请最多不超过3张。相关申请、核销及兑付规则,按照《烟台市定向购房优惠券发放实施方案》执行。

二十二、精准开展住房促消费活动

丰富促消费活动形式,常态化办好住博会、房交会、区市房展会等展销活动,组织开展群团购“进院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活动。赴省内外城市精准推介优质房源。

二十三、打造房地产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

整合商品房网签、存量房网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实现“购房合同签订、贷款申请、产权登记”全流程线上办理。推行项目开工一件事、水电气暖网等联合报装一件事、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商品房交易一件事、公积金贷款一件事。用好房地产项目三全服务机制,定期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问题。

二十四、优化审批监管服务

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和重要部位的质量管控,推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做好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技术水平。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和督查活动,及时消除工程隐患。强化工程项目风险分级管控,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五、加大对区市的支持力度

省级按照2025年第二季度及全年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相关税收等指标对设区的市进行奖励支持,市级根据区市贡献度全部拨付至各区市。对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市,市级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支持各区市通过发放购房补贴、住房消费券、贷款贴息等措施,充分释放住房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