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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9 17:11:00

关于《把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写在清单上》 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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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条件、内控制度、专业能力、业务代理、执行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了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希望对各代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根据87号令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4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8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2.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对评审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另外,69号文也有相关规定。

43.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二款、74号令第二十五条和69号文都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