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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7 09:40:0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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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